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1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8月,被告人向某某在攀枝花市**法院**局工作期间,谎称**法院要低价处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以和赵某某共同购买被申请强制执行房产为由,骗取赵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5万元。案发前,向某某退还赵某某5万元。

2、2009年3、4月,被告人向某某在**法院**局工作期间,谎称**法院要低价处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以和熊某某共同购买被申请强制执行房产为由,骗取熊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2.7万元。

3、2009年9月,被告人向某某在**法院**室工作期间,谎称其系**局工作人员,以及**法院要低价处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以和唐某某共同购买被申请强制执行房产为由,骗取唐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3万元。案发前,向某某退还唐某某3万元。

4、2010年1月,被告人向某某在**法院**室工作期间,谎称其系**局工作人员,以及**法院要低价处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以和方某某共同购买被申请强制执行房产为由,骗取方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2万元。

5、2010年5月,被告人向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街道工作期间,谎称其系**法院**局工作人员,以及**法院要低价处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以和刘某某共同购买被申请强制执行房产为由,骗取刘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

6、2010年12月,被告人向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街道工作期间,谎称其系**法院**局工作人员,以及**法院要低价处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以和李某某共同购买被申请强制执行房产为由,骗取李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2万元。

7、2010年12月,被告人向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街道工作期间,谎称其系**法院**局工作人员,以及**法院要低价处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以和王某某共同购买被申请强制执行房产为由,骗取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工作人员调动通知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