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向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2018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凌晨0时某某,被告人向某某来到我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新文网咖,趁在此上网的被害人梁某柠熟睡之际,将其滑落至大腿上的1台VIVO牌X6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0元)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向某某再次到上述新文网咖上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次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向某某供述,在火炬开发区魔立方通讯手机店缴回上述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万辉
二О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4739****50),保证人向廷绍(电话158*******);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4份;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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