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住**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株洲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住**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株洲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向某甲、谭某某二人在衡东县菜市场“**渔具行”购买捕蛇专用特制铁笼120个,并分三次非法放置在株洲市渌口区**镇、**镇林区范围内。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向某甲、谭某某二人在共同前往**镇**村林区内回收铁笼途中被株洲市渌口区森林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被查获捕捉的野生蛇类共13条(大王蛇12条,乌梢蛇1条,其中:大王蛇死亡3条、乌梢蛇死亡一条),后上山收缴到37个铁笼并在其中发现2条大王蛇,丢失铁笼百余个。经鉴定:被告人向某甲、谭某某捕获的大王蛇(学名王锦蛇)、乌梢蛇均被列入中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向某甲、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向某丙、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聂某某、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甲、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禁猎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对野生动物尤其是野生蛇类的正常繁衍、生长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某甲、谭某某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均以主犯论处,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谭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小雁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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