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月14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晚,在禁渔期,被告人向某甲使用背包式电鱼机在禁渔区中方县新建镇黄金村黄金水库非法电鱼,捕捞渔获物2公斤。当晚被告人向某甲在黄金水库被县畜牧水产综合执法人员查获。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向某甲主动购买5000尾鱼苗投放舞水河水域实施生态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蓄电池、电压逆变器、电鱼竹杆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所用渔具方法的认定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向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华
检察官助理:石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