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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6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某某,住古某某**镇**村**路**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被告人向某甲在古某某城的五金店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底火,又让其儿子向某乙通过淘宝网购买了枪托、钢管。向某甲通过网络视频学习改装射钉器,自制了一支发射器具。

2020年9月3日,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搜查出上述发射器具。经鉴定,向某甲改装制造的发射器具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向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希万

检察官助理:向薇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住湖南省古某某**镇**村**路**组**号,联系电话1378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枪支已被侦查机关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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