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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向某甲明知被害人韩某某系城镇居民户口,谎称自家农村房屋可能会被拆迁,可以为被害人办理农村户口,并编造办理农村户口需要采取请人吃饭、送红包等方式疏通关系的理由向韩某某索要财物,后被害人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小区家中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向某甲共计人民币21700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向某甲自动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华岩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火车搭乘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微信账号记录;

6.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录制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321

                                

附件:1.被告人向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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