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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2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向某甲在永顺县城****网吧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王某某放置在25号电脑桌上的白色苹果牌XR型手机一部。经物价认定,该手机价值2300元。

2020年7月28日,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永顺县城**网吧将被告人向某甲抓获,永顺县公安局于次日将王某某被盗的白色苹果牌XR型手机追回,并发还给王某某。案发后,向某甲表示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5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永顺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盗手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永顺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致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嘉

检察官助理:向剑辉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含光盘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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