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6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向某甲在未经山林所有权人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持油锯在位于兴山县**镇**村**组**沟(小地名)的山林中砍伐白杨树2株、栎树2株。经兴山县森林公安局测算,砍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3.65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照片;2.归案情况说明、立木蓄积计算说明、林权证查询信息等书证;3.证人向某乙、彭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4.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绘图等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燕妮
检察官助理:熊琴芹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7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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