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637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向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财务室,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柯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向某甲咬断被害人柯某某右食指。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被害人柯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向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暂不收押通知书、广东省医疗机构通用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甲、成某乙、彭某某、向某乙、向某丙、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旭东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2*******,保证人向某丁,联系电话为186********。
2. 《量刑建议书》5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