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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受贿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职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65********,土家族,大专文化,张家界市公安局**部原副**、副**(副处级),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巷**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向某甲在张家界市公安局从事基建管理、设备采购工作。2012年以来,向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项目、设备采购、款项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49.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非法收受刘某某现金24万元。

2012年以来,工程承建商刘某某通过挂靠建筑企业资质先后承揽了张家界市公安局监管中心、机关提质改造、禁毒宣传教育基地装饰等工程项目。向某甲利用从事基建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某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帮助。为感谢向某甲在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刘某某于2013年至2018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以拜年、拜节的名义多次送给向某甲现金,累计24万元,具体如下:

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刘某某以拜年、拜节的名义送给向某甲现金5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7万元。

2014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刘某某以拜年、拜节的名义送给向某甲现金1万元、0.5万元、0.5万元,共计2万元。

201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刘某某以拜年、拜节的名义送给向某甲现金2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4万元。

2016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刘某某以拜年、拜节的名义送给向某甲现金1万元、1万元、3万元,共计5万元。

201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刘某某以拜年、拜节的名义分别送给向某甲现金1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3万元。

2018年春节、端午节期间,刘某某以拜年、拜节的名义送给向某甲现金1万元、2万元,共计3万元。

2、非法收受莫某某现金7万元。

2015年6月以来,工程承建商莫某某通过挂靠建筑企业资质先后承揽了张家界市公安局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装饰装修、永定区看守所维修改造、会议室改造刑科所改造等工程项目。向某甲利用具体负责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莫某某在其承揽的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帮助。为感谢向某甲在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莫某某多次送给向某甲现金,累计7万元,具体如下:

2016年春节前送给向某甲0.5万元,2016年下半年送给向某甲3万元,2017年春节前送给向某甲3万元,2018年春节前送给向某甲0.5万元。

3、非法收受陈某某现金5万元。

2014年至2016年,张家界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先后承揽了张家界市公安局监管中心10KV配电工程及供水系统泵水房电源、发电机组安装、10KV配电等工程项目。向某甲利用具体负责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关系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对**甲公司给予帮助。为感谢向某甲在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甲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于2015年春节前以拜年名义送给向某甲现金3万元,2016年12月送给向某甲现金2万元,累计5万元。

4、非法收受宋某某现金5万元。

2008年8月,工程承建商宋某某通过挂靠建筑企业资质承揽了张家界市公安局战训大楼建筑工程。向某甲利用具体负责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宋某某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帮助。为感谢向某甲在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宋某某于2010年元月份以拜年名义送给向某甲现金3万元,2011年元月份送给向某甲现金2万元,累计5万元。

5、非法收受毛某某现金3万元。

2014年上半年,长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承揽了张家界市公安局监管中心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向某甲利用具体负责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对**乙公司给予帮助。为感谢向某甲在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乙公司业务员毛某某于2014年夏天该项目验收后的一天下午,在监管中心工地上送给向某甲现金3万元。

6、非法收受李某甲现金2.5万元。

2014年底,工程承建商李某甲、符某某通过挂靠建筑企业资质先后承揽了张家界市公安局监管中心、武警看守中队营区建设工程项目。为感谢向某甲的照顾和尽快结算工程款,李某甲以拜年的名义于2016年春节前送给向某甲现金1万元,2017年春节前送给向某甲现金1万元,2018年的春节期间送给向某甲现金0.5万元,累计2.5万元。

7、非法收受程某某现金1万元。

2014年4月,张家界**酒店用品商行(下称**商行)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取得了张家界市公安局监管中心窗帘采购项目。为感谢向某甲提供的帮助,**商行老板程某某于2014年下半年该项目完工并结算后的一天送给向某甲现金1万元。

8、非法收受姚某某现金1万元。

2014年至2015年,张家界**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先后取得了张家界市公安局监管中心、武警看守中队勤务管控技防、张家界市公安局监管中心看守所监控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为感谢向某甲在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丙公司业务经理姚某某于2016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向某甲现金1万元。

9、非法收受夏某某现金1万元。

2015年6月,长沙**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长沙**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取得了张家界市公安局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气体灭火消防系统工程项目。为感谢向某甲在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长沙**公司项目经理夏某某于2016年6月的一天请向某甲在吃饭后送给向某甲现金1万元。

10、非法收受龙某某现金0.4万元。

2017年至2018年,张家界市**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通过向某甲联系承揽了张家界市公安局提质改造、禁毒教育基地等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为感谢向某甲对**丁公司招标代理提供的帮助,**丁公司业务经理龙某某于2017年5月送给向某甲现金2000元,2018年3月送给向某甲现金2000元,累计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任职文件、张家界市公安局监管中心、禁毒宣传教育基地装饰、机关提质改造、看守所维修、张家界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装饰装修、会议室改造、刑科所改造、监管中心10KV配电及供水系统水房电源、发电机组、张家界市公安局战训大楼、监管中心厨房设备采购、武警看守中队营区建设、监管中心窗帘采购、武警中队勤务管控技防、看守所监控设备安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气体灭火消防系统采购等工程项目合同、委托代理协议、相应财务资料、相关公司营业执照、说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姜某某、张某甲、莫某某、陈某某、宋某某、覃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符某某、夏某某、程某某、姚某某、龙某某、李某乙、高某某、张某乙、吕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利用在张家界市公安局**部任职从事基建管理、设备采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项目、设备采购、款项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晖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捌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已扣押向某甲5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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