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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向某甲,绰号“小老贝”,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向某甲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永顺县灵溪镇县城方向由北向南行驶,16时许,当车行驶至永顺县**镇**村路段,与相向行驶向某乙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被害人向某乙被撞倒在地后受伤流血,向某甲当即拔打120电话救治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后公安民警将向某甲带走。被害人向某乙被送往医院后因颅脑损伤、脑干等多器官衰竭于2019年9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向某甲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尸体检验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永顺县*****村的家中,联系电话:177****8369;

2.公安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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