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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向某甲无证驾驶未悬挂牌照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向某乙沿保靖县魏竹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保靖县**路**路交叉的环岛路段时,与行人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彭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向某甲驾车逃逸。当日早上9时许,公安机关将向某甲抓获归案。经认定,向某甲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向某甲给死者家属赔偿了5万元。向某甲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8月13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向某乙、贾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5.尸体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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