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甲、江某乙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民组。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民组。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江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开始,同案人王某丙(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中心**座**楼),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向某甲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被告人江某乙为市场总监。王某丙伙同向某甲、江某乙等人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诱骗持有文物藏品的客户至公司,无视藏品真伪、恶意高估价值,虚构能够帮助客户高价出售藏品,欺骗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和《附加协议》,交付高额服务费,且均未实际向客户提供藏品展出拍卖服务。被告人向某甲、江某乙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胡某丁、周某戊、马某己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45000元。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江某乙被抓获,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向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服务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招某庚、谷某辛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丁、周某戊、马某己的陈述;

4、同案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向某甲、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江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江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6册,光盘12张。

3、被告人向某甲提交的涉案藏品碧玺摆件1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