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404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号。2019年8月1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向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绰号“浩然”,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顾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0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酒后与被害人周某某及徐某某等人因争吵互殴,遂纠集被告人向某甲帮忙打架。后被告人向某甲纠集被告人向某乙、陈某某、顾某某等人至五里泾村工业区37号路边,使用刀、石头殴打周某某、徐某某,致被害人周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头部遭受外力作用,致其头皮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向某乙、陈某某在在温岭市城北街道石粘村浙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被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抓获。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向某甲在温岭市城北街道**村**号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抓获。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开智酒吧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抓获。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顾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双方已达成调解,被告人方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谅解书、天网监控截图、病历及医疗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承诺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电话查询说明、情况说明、证人徐某某、杨某某、古某某、金某某、邓某某、罗某某、任某甲、任某乙、杜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顾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顾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顾某某、陈某某与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顾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顾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检察官助理:金意远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向某乙、顾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175********、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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