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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向某乙等五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向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湾**排**号,现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向某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路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6********,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丁某某、路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丁某某、路某某先后从湖北武汉、深圳到达昆明,后乘车途经永德县于5月29日到达镇康县**镇准备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当日7时许,五人在镇康县**镇**公租房**幢1**室等待偷渡出境时被临沧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被临沧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同年5月30日23时30分,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丁某某、路某某再次准备通过中缅边境小路偷渡出境至缅甸老街,途经镇康县**镇中缅1**界桩旁小路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丁某某、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丁某某、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丁某某、路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丁某某、路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丁某某、路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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