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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向某乙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15 时许,被告人向某甲的儿子向某丙因无通行证驾车上路行驶被重庆市开州区**镇防疫指挥部工作人员廖某某处罚。向某甲心生不满,便携带一把菜刀藏于腰间前去找廖某某理论。被告人向某乙等人见状便跟着向某甲前去帮忙。后向某甲、向某乙在**镇**街豪爵摩托门市前找到正在进行防疫宣传的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向某甲便上前质问处罚情况,并从腰间拿出菜刀砍向廖某某,在被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拉住后又用双脚、拳头踢打张某某和廖某某,同时向某乙将王某某抱住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后向某甲、向某乙被现场围观群众拉开。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廖某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被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向某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视频提取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向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在部分犯罪中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向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宇

检察官助理:彭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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