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甲、向某乙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9********,土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9月17日,凤凰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将原有林场管理的两块地(沱江下游**段两岸靠木江坪公路右边一块林山等)及土地上现有各种林木承包给乙方(**技术学校)。1998年6月26日,**乡农校将原承包的**村**林场现有山林承包给县**公司干部田某甲,承包期限自1998年6月5日至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日,田某甲租赁的**村“**”附近的村集体林场到期后,田某甲预延长承包期限,但**村**组村民不同意,并认为该林场并非**村集体所有而是四组村民所有,故决定自行收回该集体林场。2020年1月29日12时左右,为收回田某甲租赁的“**”林场,**村**组村民田某乙、向某丙等人邀约同组村民前往,并强行拆除田某甲建立在“**”林场附近的房子。田某甲得知消息后,立即报警,同日13时许,凤凰县公安局木江坪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前往现场,但现场村民手持刀棒,并不听劝阻,故凤凰县公安局木江坪派出所所长刘某某协同木江坪镇党委副书记廖某某一同赶到现场。在了解田某甲房子被强行拆除过程中,因调查需要,木江坪派出所民警决定依法口头传唤部分强拆人员回派出所调查,但在场的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及毛坪村四组的多名村民便围堵、拉扯、推攘并殴打现场执法的民警刘某某等人,致使民警与村民对峙了约30分钟。 

2019年1月29日,凤凰县公安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将阻止民警执法工作的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带回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田某丙、田某丁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手机拍摄视频;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向某甲积极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向某乙积极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向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向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石威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换押证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