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甲、向某乙、董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向某乙(曾用名向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巴东县**镇**村**组,现住**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3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住湖南省龙山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黄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董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2020年7月10日至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各自在巴东县茶店子镇税家、上坪等地非法收购烟叶并大部分销售,获取利益。向某甲涉案金额达56862元,向某乙涉案金额达73161元。

2019年9月以来,向某甲与向某乙合伙在巴东县茶店子镇竹园坪村、上坪村等地多次低价收购烤烟烟叶,并多次销售给被告人董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以获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10月23日,董某甲、黄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联系向某甲,后向某甲联系汪某某驾驶鄂Q*****的红色东风牌栅栏式货车为其运输烟叶到龙山,谈好运费2200元由董某甲支付, 以6-7元的价格销售给董某甲、黄某甲烟叶5600余斤,获取烟叶款39400余元。董某甲、黄某甲将烟叶运回湖南省龙山县**镇后,给汪某某支付运费2200元,后将烟叶部分销售给烟叶收购组,获取利益数千元。

2019年10月24日,黄某乙通过董某甲发送的微信位置找到向某甲提出要购买烟叶并商谈好价格,向某甲、向某乙以3元、4元和6元每斤的价格卖给黄某乙6300斤烟叶,获取烟款38000元,后向某甲联系汪某某的车辆运输烟叶到龙山**乡,黄某乙将6300斤烟叶运输回龙山县**乡自己家中存放,给汪某某支付运费2200元,后将烟叶部分销售给烟叶收购组,获利数千元。

2019年10月26日,董某甲、黄某乙先后联系向某甲购买烟叶并谈好价格。2019年10月26日晚,由向某甲联系运输车辆,黄某乙以5-6元每斤的价格购买6500斤烟叶,烟叶款42000元,董某甲以6-7元每斤的价格购买了6500余斤烟叶,烟叶款43000元。向某甲、向某乙等人将运输烟叶的车辆护送至沪渝高速野三关服务区后,黄某乙、董某甲先后给向某甲、向某乙支付烟叶款42000元、43000元,付款后黄某乙、董某甲二人分别将烤烟烟叶运回龙山县各自家中存放。

2019年10月29日,董某甲、黄某甲二人以7元/斤的价格从向某甲、向某乙处购买烤烟烟叶4500余斤,价款31500元;当天23时23分,向某甲、向某乙雇佣他人驾驶鄂A*****货车在野三关服务区被巴东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现场查获,向某甲、向某乙被现场抓获;10月30日,董某甲、黄某甲在巴东县野三关集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身份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报告、中烟办[2019]26号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涉案烟叶等级价格情况说明、龙山县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烟叶收购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证人陈某某、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笔录、手机电子数据;5.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董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董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董某甲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被告人向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