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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涉嫌盗窃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向某,曾用名向某甲,男,19**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080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5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向某从镇宁自治县丁旗镇乘客车到镇宁自治县新汽车站下车后,发现被害人曹某停放车站对面“**”二期“**”工地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贵GW**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见车旁无人,遂生窃意。随即使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把平口起子把被害人曹某的二轮摩托车锁芯撬坏后将车辆启动后驾驶盗窃所得摩托车逃至镇宁自治县丁旗镇**村韩某某家院坝藏匿。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镇宁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12月27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6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韩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向某系累犯、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法院 

检 察 官:林全红

检察官助理:吴 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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