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长阳土家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向某某在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期满后未续期也未重新申办,以牟利目的,先后雇用李某某驾驶货车在湖南临澧、桃园等地购进价值86003元各类烟花、鞭炮,运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龙舟坪等地销售。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5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两次雇请李某某驾驶鄂E****3货车,在湖南省临澧县“湖南瑞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购买各类烟花爆竹376件,运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销售给阳光超市的经营者陈某。同年5月22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行人员查获。
2.2020年1月2日晚,被告人向某某将其库存的烟花、鞭炮出售给榔坪镇**村村民游某某30件另3个,游某某购买后在转运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晚,公安机关在向某某的住处查获库存的各类烟花爆竹78件另7个。
3.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向某某雇请李某某驾驶鄂E****3货车,在湖南省临澧县三皮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开天雷等烟花鞭炮共40件,于当晚将其大部分销售给龙舟坪镇**村村民习某某。同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习某某的住处查获向某某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102件另17个。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向某某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向某某某等人贩卖烟花鞭炮的事实。
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鉴定,被告人向某某销售、库存各类烟花爆竹共586件另27个,价值86003元。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运输鞭炮的车辆、烟花鞭炮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行政执法档案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游某某、习某某等人证言;4.价格认证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6.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智
检察官助理:向欢欢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室家中(联系电话:1332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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