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天,被告人向某某在洞口县的路边发现了罂粟,听说罂粟可以用于止咳止痛,向某某便摘了一个罂粟果,于2018年冬天将罂粟果种植在位于黄土矿镇同乐村11组“九谷冲”的自家菜地里。2019年5月15日,绥宁县公安局民警对向某某菜地里的疑似罂粟进行铲除、当场扣押。经现场清点,向某某共种植710株成熟的疑似罂粟。经鉴定,向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被告人向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到绥宁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铲除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1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星宁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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