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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林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9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2018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向某某在桑某某**镇**村张某某家包谷地边布设电网,采用升压器升高电压的猎捕方式,电死疑似黑熊一头。肢解后将残肢(腿部)藏于自家冰柜中,案发后被查获,经有关部门鉴定疑似黑熊的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此外被告人向某某还猎捕野猪2头,出售后得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桑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评估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住址桑某某**镇**村**组。电话:1597441****. 

2.卷宗材料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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