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乡**路**号,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村**小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向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芭蕉乡、白果乡等禁猎区以犬捕的方式狩猎43次,共捕获野猪1头、猪獾3只。所捕猎物已丢弃或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范某某、龚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恩施市禁猎区、禁猎期采取犬捕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花
检察官助理:陈俊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8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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