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4********,汉族,文盲,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用自己组装的电鱼机在溆浦县水东镇莲塘坪村溆水河千工坝河段捕捞水产品。当天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正准备上岸时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向某某捕捞到的2条鲤鱼、1条鳜鱼、5条黄骨鱼、若干白线子鱼,经称重共重4.28千克。经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溆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被告人向某某捕捞的水域为禁渔区,渔法为禁用使用的捕捞方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法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亮
检察官助理:夏细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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