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24194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万源市******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划着自制铁船在万源市******社段自然水域内安装7副三层刺网(其中有5副特征相同的三层刺网,每副网长42.1米,高90厘米,内膜直径2厘米;一副三层刺网长33.3米,高80厘米,内膜直径2厘米,一副三层刺网长30米,高80厘米,内膜直径1.2厘米),进行捕捞水产品,至被查获时被告人向某某共捕捞水产品4.31斤即2155克。经万源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向某某捕捞水产品时所使用的工具属于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时为禁捕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指认、照片等笔录;4.万源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刺网的情况说明;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联系电话为: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