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700********,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瑶族乡**村**组**号,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9月1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以100多元人民币在洪江市安江镇一五金店里购买了一把射钉器,并获赠100颗射钉器炮发。之后,被告人向某某将该把射钉器和炮发用于做泥工时往水泥墙射钉子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将这把射钉器改装成枪支用于打鸟的想法。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独自一人在家,用电焊将一根长约44厘米的钢管焊接在射钉器前面的口子上,在钢管下方焊接了一个手炳,用于压射钉器气压,在钢管前端焊接了一个小铁圈,用来做瞄准器,将这把射钉器改装成为长约77厘米、枪管口径约1.2厘米的枪支。2016年8月初,被告人向某某使用该把改装枪及10多发射钉器炮发用于打鸟。
2016年8月4日,洪江市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被告人向某某家中调查,被告人向某某主动将放在家中中堂角落一绿色蛇皮袋中的这把改装枪支及放在卧室桌子上用一个白色塑料小瓶装着的21发射钉器炮发交给了公安民警。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经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用射钉器改装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能有效发火,对有生目标具有杀伤作用,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及枪支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朱某某、蒋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向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洪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铭
检察官助理:黄 方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在家候审。
2.检察卷壹册和公安侦查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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