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及一枚制式猎枪弹在长沙县**镇**村白石洞水库附近的兴云山上打猎,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鸟铳一支、弹药一枚。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枪型物为自制撅把式单管猎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查获的1枚子弹为12号制式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飞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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