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西畴县人,住广南县**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于2019年3月23日至4月1日期间,通过手机上拼多多APP,先后6次下单购买了射钉器一个、手柄手握把一个、补差价的射钉弹一盒(100颗)、无缝钢管一根、钉管外套固定器一个、射钉器握把一个,之后在其经营的批发部一楼,其一个人将相关的配件组装成射钉枪,之后将制作的射钉枪放在经营部二楼其卧室的内衣柜上方。经鉴定,向某某制造的射钉枪是用射钉枪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怀斌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8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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