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街道**社区**组,2017年7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7月26日释放;2019年3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网上购买了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存放于其租赁的仁怀市东城小区三期地下停车场的库房内,并联系朋友和客户进行销售。2019年12月31日,向某某在库房内向蔡某某销售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向某某租用的库房内查获并扣押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共计194608件(包括防伪电子芯片1144件)以及马年茅台酒整套包材12套,猪年茅台酒整套包材5套,十五年茅台酒整套包材18套,三十年茅台酒整套包材1套,习酒1988整套包材6套,茅台酒打包带4包。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从向某某处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商标标识均不是该公司生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酒包装材料;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他人伪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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