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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恩施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庄**号楼**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6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向某某承租莆田市荔城区**镇**大道**号**号楼**室、**室、**室存放其向流动摊贩购入的疑似假冒匡威品牌板鞋、疑似假冒范斯品牌板鞋,并通过微信销售。

被告人向某某通过微信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以人民币110元(以下币种同)销售一双疑似假冒范斯品牌板鞋、同月18日以150元销售一双疑似假冒匡威品牌板鞋给微信好友“**鞋范”;同年6月1日,被告人向某某通过微信以120元价格销售三双疑似假冒匡威品牌板鞋、以100元价格销售二双疑似假冒范斯鞋子给刘某某。上述已销售板鞋的价格共计480元。

2020年6月9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疑似假冒范斯板鞋3300双,疑似假冒匡威板鞋8900双。2020年6月22日,经被侵权方分别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鞋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统计,上述尚未销售板鞋的价格共计1109500元。全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0998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向某某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刘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范斯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板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扣押等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80元、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09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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