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0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社**号,2018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嫌疑,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18时许,一福建籍男子雇请被告人向某某前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工业区拉货。被告人向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粤KBL****东风帅客小车前往工业区拉货。被告人向某某在搬货的过程中获知该批货物系假烟。被告人向某某的车无法装下该批货物,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向朋友王某某借了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05****长安小货车到现场装货。当日23时许,工业园保安队长霍某某巡逻时发现两辆可疑车辆(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05****银色的厢式小货车和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NY****黑色的奔驰牌商务车),其上前盘查询问,被告人向某某和福建籍男子弃车逃跑。后霍某某报警,民警在上述粤B05****的银色厢式货车发现19箱疑似假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卷,价值人民币114000元),并在现场发现一台车牌为粤SP***6现代小车。民警在该工业园查获车牌粤KBL****黑色东风帅客小车,并在该车内查获疑似假香烟31箱(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卷,价值人民币251000)。2019年9月12日9时许,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龙山县**街道**路**宾馆内将被告人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粤VNY****黑色奔驰车和粤KBL****黑色东风帅客小车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粤B05****长安小货车已经发还给车主。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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