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街**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9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向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向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车头村“黑农民”处购买了1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交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从中获利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绍爱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