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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1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1月14日被武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11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购毒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向某某购买毒品,并将毒资人民币380元转账给向某某。次日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负二楼车库电梯口处,将净重为0.2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0.0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刘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刘某某处查获到上述毒品,在向某某身上查获到净重为0.49克的甲基苯丙胺、手机一部。民警在向某某的住所御峰尚城**栋**的客厅茶几上一紫色布袋内搜查到一袋净重为0.24克的甲基苯丙胺、0.1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客厅桌子抽屉内搜查到一袋净重为0.13克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民警对上述毒品(共计1.35克)进行提取、封存。

经检验:在被查获的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康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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