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9********,汉族,高中文化,原攸县**超市员工,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住攸县**街道**路**号**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身患***,伪造北京协和医院的病危通知书,以此为由对攸县**超市以及超市的多名员工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赃款335250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身患***需要筹措资金治疗,多次向攸县**超市员工易晓丽借款,易晓丽信以为真,多次借款共计141250元给向某甲。
2.2019年4月,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身患***需要筹措资金治疗,多次向攸县**超市员工颜某某借款,颜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5月4日、6月中旬、6月下旬分别借款10000元、10000元、5000元现金给向某甲,颜某某共被骗25000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身患***需要筹措资金治疗,多次向攸县**超市员工董某某借款,董某某信以为真,于当月微信转账3000元给向某甲,2020年2月经董某某追讨,向某甲归还董某某2000元借款。
4.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身患***需要筹措资金治疗,向攸县**超市借款,**超市法人代表王某某信以为真,安排公司财务于2019年5月24日借款20000元给向某甲。
5.2019年6月,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身患***需要筹措资金治疗,多次向攸县**超市员工曾某某借款,曾某某信以为真,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向某甲。
6.2019年9至2020年5月,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身患***需要筹措资金治疗,多次向攸县**超市员工易某某借款,并承诺其待向某乙100万元医疗补助到位后偿还,易美玲信以为真,于2019年9月28日微信转账10000元给向某甲、2020年4月14日微信转账5000元给向某甲、2020年5月14日微信转账25000元给向某甲,易某某共计被骗40000元。
7.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身患***急需治疗费用,向攸县**超市员工刘某某借款10000元,并承诺2020年1月20日前归还,刘某某信以为真,随即借款10000元现金给向某甲。
8.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在长沙湘雅医院检查急需资金支付检查费用,向攸县**超市员工田某某借款3000元,田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向某甲。
9.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急需资金支付住院费用,向攸县**超市员工法人代表王某某借款,王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向某甲。
10.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在北京做手术急需治疗费用,向攸县**超市员工谭某某借款1000元,谭某某信以为真,借给向某甲1000元现金。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办理出院手续需要支付住院费用,又向谭某某借款8000元,谭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给向某甲。
11.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急需支付住院费用,向攸县**超市员工罗某某借款2500元,罗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2500元给向某甲。
12.2020年6月,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身患***需要筹措资金治疗,将自己的湘******长安汽车以6万元低价卖给钟某某,并提供了其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钟某某信以为真,随后微信转账60000元给向某甲,向某甲提出自己还要借用几天车辆再过户给钟某某。之后钟某某多次催促向某甲过户车辆,向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经查询发现该车所有人为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向某甲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系伪造。
13.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急需支付住院费用,向攸县**超市员工王楚兰借款1000元,王楚兰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向某甲。
14.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身患***需要筹措资金治疗,向攸县**超市员工欧某某借款,欧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13500元给向某甲。
15.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向某甲谎称其儿子向某乙进行骨髓移植需要支付手术费,向攸县**超市员工陈某某借款2000元,并承诺第二天归还,陈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向某甲。
2020年9月16日,在攸县联星街道**社区**巷*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伪造的病危病重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旷丽霞、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颜某某、董某某董某某15人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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