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200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至2月9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为骗取被害人财物,在其位于巫溪县**乡**村**组**号家中通过“闲鱼”平台发布出售手机的虚假消息,并标注低价引诱被害人,被害人看见消息后通过“闲鱼”平台联系向某某购买手机,因“闲鱼”平台要求通过平台交易,但向某某实际并无手机可售,遂要求被害人添加其使用的微信,双方在微信上沟通价格、支付方式、发货方式等情况。此后,向某某在并无手机可发货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扫码支付的手机货款,该向收到被害人货款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者直接不理,违法所得被向某某挥霍。
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79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7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薛某某350元;
2、2020年1月19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600元;
3、2020年1月19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某1200元;
4、2020年1月19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900元;
5、2020年1月19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500元;
6、2020年1月20日至21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600元;
7、2020年1月20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伍某某1300元;
8、2020年1月21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案发时17岁)850元;
9、2020年1月21日至22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庄某某(案发时12岁)950元;
10、2020年1月22日至23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屈某某(案发时17岁)1050元;
11、2020年1月23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150元;
12、2020年1月27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某(案发时15岁)900元;
13、2020年1月29日至30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丙510元;
14、2020年2月5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000元;
15、2020年2月6日至10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案发时16岁)1535元;
16、2020年2月6日至2月9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单某某3000元;
17、2020年2月6日至7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000元;
18、2020年2月7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丁(案发时17岁)300元;
19、2020年2月8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方某某700元;
20、2020年2月9日,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丁1400元。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巫溪县**乡**村**组**号家中被巫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上述全部赃款共计20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诈骗未成年人并多次实施诈骗,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对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 方四祥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997452****;
2.本案刑事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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