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组**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向某某结识在本市天心区**路**小区经营烟酒店的被害人林某某,随后其通过冒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领导的司机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自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向某某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领导需要购买烟酒为名,先后46次从被害人林某某店内以赊账的形式骗取各类烟酒,包括53度飞天茅台酒114瓶、52度五粮液水晶瓶酒41瓶、52度国窖1573酒26瓶、52度酒鬼酒红坛酒6瓶、52度酒鬼内参酒2瓶、14.5度红酒奔富40722瓶、软盒和天下香烟130条、硬盒和天下香烟79条、和天下尊享香烟56条、贵烟国酒香香烟1条、中华软盒香烟7条、中华硬盒香烟2条、利群黑软盒香烟3条、劳白沙和天下香烟38条、黄盒硬芙蓉王24条、硬盒1916黄鹤楼香烟3条、大重九软盒香烟2条。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假意与被害人林某某约定年底一次性结账,但是每次当被害人林某某提出要求结账时,被告人向某某则以各种理由甚至虚构其他人员身份进行拖延、搪塞,从而欺骗被害人林某某继续为其送货直至2020年6月。被告人向某某将部分骗取的各类烟酒低价销赃给回收烟酒的摊贩,并将销赃所得30余万元予以挥霍,剩余部分烟酒则由其自己抽掉或喝掉。
经认定,上述骗取的烟酒价值688515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出面至被害人林某某店内协商时,明知公安机关在该处等候而前往,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传唤经过、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送货单、销货清单、收条、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货单据、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明敏
代理检察员:郑玥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_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