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向某某以工程款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被害人黄某某便将卡号为43922683********的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借给被告人向某某供其使用。同日,被告人向某某将该信用卡通过其瑞和宝POS机刷卡成功四笔,分别为12000元、11880元、14000元、12000元,因瑞和宝POS机收取手续费,该POS机绑定的结算卡62170029201********的建设银行账户分四次到账11931元、11811.66元、13920元、11931元至该卡账户,共计49593.66元。同日,被告人向某某消费两笔5000元至网络赌博平台的充值账户贵州华樟塔科技有限公司,消费三笔9909.9元、一笔7007元至网络赌博平台的充值账户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共计46736.7元,将钱用于赌博后挥霍一空。事后,被告人向某某仅归还1万元给被害人,且为使该信用卡不发生逾期,被告人向某某每月给被害人黄某某500元作为黄某某请他人代还信用卡的手续费。被告人向某某自2016年开始沉迷于网络赌博,因赌博所欠外债高达五十余万元。目前,被告人向某某还欠被害人黄某某4万元,已无偿还能力;
2.2018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汨罗市南江市场被害人刘某某、江某某的寄卖行内要求被害人刘某某、江某某帮其代还两张信用卡。被害人刘某某帮被告人向某某代还平安银行信用卡1万元成功后随即套现1万元,于是便相信了被告人向某某。随后被害人刘某某、江某某分两次将2万元转入被告人向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内,还款成功后,被告人向某某虚构“建设银行的额度比较大,要过几小时再刷出,不然影响征信”的理由,要求被害人刘某某、江某某稍后套现。为获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向某某将信用卡放在寄卖行柜台上,继而趁被害人刘某某、江某某不注意将该卡拿到寄卖行厕所内使用随身携带的POS机将钱刷至自己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内。随后被告人向某某将两万元分两笔19000元、600元转账至网络赌博平台方某某的账户,将钱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因无钱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向某某借打电话为由趁机逃脱,并在被害人打电话要求他前去寄卖行还钱时,编造各种理由不去被害人的寄卖行,并告知被害人错误的银行卡支付密码。事后被告人向某某更换手机号码,把被害人的微信拉黑拒不联系,并将该张建设银行信用卡挂失补办。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汨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POS机交易记录、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借条等书证;
2.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潘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江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白露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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