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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78********,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开始,被告人向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广州市等地实施诈骗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编造借钱给朋友理由向被害人郭某甲借钱,郭某甲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向某某。2018年5月15日,向某某以让郭某甲出资1万元安装空调当是对向某某经营的公司的投资为由让郭某甲转账,于是郭某甲信以为真在本市常平镇环珠沥村家中分别转账9000元、1000元给向某某。2018年5月22日,向某某编造其老婆生小孩、小孩子不能吃人奶、老婆住院换血理由向郭某甲借钱8000元,郭某甲信以为真在常平环珠沥村家附近公园借给向某某8000元。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向某某编造采购被害人武某某(住湖南省溆浦县)加工的腊肉销往国外需要武某某出保证金理由武某某转账,武某某信以为真便转账1.36万元给向某某。2018年11月份,向某某先后转账3000元给武某某,要求武某某发400斤腊肉给向某某,武某某识破向某某骗局便没有向向某某发货。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向某某在本市莞城区旗峰路168号金峰堡大厦3楼B区广东**高尔夫体育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曾某某、何某某签订分租金峰堡大厦3楼B区合同,期间向某某编造要到韶关出差理由向何某某借2000元,称通过公司账户还款给何某某,何某某信以为真便微信转账2000元给向某某,随后向某某谎称已经转账还款成功并将预约转账1.2万元(含1万元租赁定金)截图发给转账给曾某某,事后曾某某二人一直没收到转账款。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四)2019年5月9日, 被告人向某某在东莞市横沥镇田坑村**公司编造要和人吃饭谈生意理由让被害人陈某某向其微信转帐5000元,并称用东莞市***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帐户把钱转帐还款给陈某某,陈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向某某,然后向某某将预约转账的图片给陈某某查看,造成已经还款的假象。2019年5月10日18时许、2019年5月11日16时许, 向某某在**公司以同样的理由、方式让陈某某分别转帐15000元、10000元,并称用东莞市***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帐户把钱转帐还款给陈某某,陈某某信以为真便分别通过微信转账15000元、10000元给向某某,然后向某某将预约转账的图片给陈某某查看,造成已经还款的假象。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综上,被告人向某某实施诈骗作案四宗,涉案金额共计6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郭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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