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聚众斗殴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陕西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与周某某(又名周某甲另案处理)、方某某(绰号“某某”, 另案处理)、赵某甲(又名赵某丙,已判刑)、袁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李某某(绰号“某某”, 已判刑)等人因方某某的“小弟”穆某某与赵某乙(已判刑)、吴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一方的“小弟”邱某某(又名某某、某某)网上发生争执,之后穆某某把与邱某某在网上发生争执的情况告诉了方某某,邱某某把与穆某某在网上发生争执的情况告诉了吴某某、赵某甲。2016年10月1日下午,赵某甲、吴某某电话联系上方某某后,双方约架,在城固县大世界北面靠近丁字路口附近持械斗殴一次(被告人向某某未参与),后又约定于10月3日在大世界见面。

2016年10月3日,以周某某、方某某、赵某甲为首的一方在城固县天悦酒店组织、策划、商谋与赵某乙、吴某某打架事项,共同纠集被告人向某某及黄某甲、李某甲、高某甲(外号某某)、黄某乙(外号某某)、秦某甲、高某乙、王某甲、乔某某;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乙;刘某甲(小名刘某丙)、薛某某、李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其中,秦某乙被授意电话纠集了袁某某、高某乙。另一方以赵某乙、吴某某为首组织、策划打斗事项,共同纠集斗殴人员孙某某、王某丙、舒某某,田某某、张某甲、李某戊、王某丁(外号某某)、王某乙(外号某某)、张某丙(外号某某)、邱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

当日21时许,赵某乙开着备的刀、棒等械具的车到城固县西环四路陈邸村路口聚齐人员后,又安排吴某某借一辆黑色吉利远景车、舒某某借一辆白色众泰车,每个车上分装有事先准备的刀、棒等斗殴工具,运送斗殴人员雷某某、张某丙、张某甲、邱某某、刘某乙,田某某、王某乙、王某丁,孙某某、李某戊、王某丙等人前往大世界北段。周某某、方某某、赵某甲一方在天悦酒店聚齐人员后,安排人员从天悦酒店取出棒、钢管、灭火器等械具放到车上,由赵某甲、李某甲、黄某甲(另案处理)各开一辆车运送斗殴人员被告人向某某及周某某、秦某某、高某甲,方某某、王某甲、乔某某,高某乙、袁某某、李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大世界,薛某某、李某乙、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骑踏板车随后赶到大世界。双方相遇并认出对方后,方某某、赵某甲一方的王某甲和李某丁持木棒、袁某某持灭火器、冲过去与对方赵某乙持钢管、吴某某持木棒、张某甲持钢管、雷某某、张某丙持刀、刘某乙、田某某、王某乙持木棒、邱某某、王某丁等人持械互殴。赵某乙手中的钢管被对方磕掉后与对方扭打在一起;吴某某在王某甲的身上打了一棒,张某甲、王某丁、邱某某、张某丙、刘某乙等人持械对王某甲进行群殴,致王某甲头部、肩部受伤;袁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左膊受伤;李某甲见自己一方的王某甲被对方群殴,开车冲散对方斗殴人员;向某某、孙某某等人持木棒冲向对方途中返回。公安机关出警后,双方逃跑并丢弃械具。经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右顶部前侧凹陷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头皮、右肩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袁某某左肘关节刀砍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人向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被人纠集、持械参加聚众斗殴,虽未与对方实际打斗,但起到了一定的助威作用,属作用较小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世明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