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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向某某,绰号“**”,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于,身份证号码1305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清河县**镇**村**号,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案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向某某伙同“彤彤”(未核实身份)以盈利为目的,自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7月17日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期**号楼**单元**室,招募、管理、组织卖淫女庞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等人,按照五五分成,以498、800、898元、16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庞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明明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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