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91962********,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湖北省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日,王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实业公司,同年9月11日,该公司的会员系统正式运行;2015年9月11日,王某某等人又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王某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南省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王某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4月26日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7年,王某某等人将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变更为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17年4月15日,**建立新的会员系统,名称为**系统。该系统的运作模式即**公司的销售模式为:一是会员从下到上分为普通客户、VIP客户、银卡客户、金卡客户、一星客服、二星客服、三星客服、明星客服八个等级。一星客户及以上级别的会员可以申请成为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以给新会员分享、激活会员账号。公司规定,参加者花36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购买一套铁皮石斛产品即可取得会员账号并注册成为公司的VIP客户,除升级为明星客服需要发展三条下线外,其余级别的会员升级时必须发展两条下线,每条下线的业绩需达到规定的会员数。二是VIP客户的两条下线各发展完成一个VIP客户就升级为银卡客户,每天享受0-80元的消费券,最高限额为30000元;银卡客户的两条下线各发展完成10个VIP客户就升级成为金卡客户,每天享受60-160元的消费券,最高限额为80000元;金卡客户的两条下线各发展完成100个VIP客户就升级成为一星客服;一星、二星客服的两条下线、三星客服的三条下线各分别发展一名与自己同级别的客服就分别升级成为二星、三星、明星客服。一星客服及以上级别的会员每天享受100-180元的消费券,最高限额180000元,此外,每天还可享受服务奖,形式为服务券,每日最高限额10000元。三是针对不同的会员级别,公司还设置了相应的奖励制度,形式为送奖励券。高级别会员可以享受其以下级别会员的所有奖励。奖励券分为消费券、服务券、订购券、现金券、实物券和福利券六种。消费券可以提现,提现比例为70%(公司规定提现收取10%的手续费,20%转换为订购券、福利券),银卡客户及以上会员可以享受。服务券也可以提现,提现比例为90%(公司规定收取10%手续费),但只有一星客服及以上级别的会员才能享受。现金券为会员充值现金后公司返回的奖励,现金券可以转换为订购券。订购券由消费券、服务券、现金券、福利券转换所得,用于新会员注册激活。福利券为会员用消费券提现时强制转换所得,可转化为订购券,也可以在公司的商场内购买商品。
2017年3月,被告人向某某在向某乙(已判刑)的邀约下与向某丙(已判刑)等人前往湖南长沙的**健康产业公司进行考察、培训。在充分了解产品及销售模式后,向某丙、向某乙、向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便回到鹤峰迅速发展身边的熟人、朋友参与,向某丙、向某乙在将自己及亲戚的账号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排列后,向某某的账号被安放在其下形成层级关系。
为了让更多的会员加入,提升自己的会员级别以此增加返利,向某某首先找到其卖保险的朋友徐某某和田某某并将二人发展成下线,因其二人均有一定的销售经验及较广的人脉关系,该线迅速发展壮大。因公司规定只有两条线均达到一定的销售业绩,其会员级别才能提升,相应的返利也才会增加。为此,向某某又发展了熟人王某乙、朱某某为其下线,并将其安放在自己的另外一条线上。后在徐某某、田某某等骨干成员共同的宣传及引诱下,向某某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发展成“三星客服”。此时便有了开发第三条下线的资格,于是向某某又发展了自己老家湖南桑植的堂兄弟向某丁,并将其安放在第三条下线,由其在湖南桑植地区继续发展会员。
在此期间,向某某、徐某某等人为了迅速发展会员便要求公司在鹤峰成立工作室,**公司销售总监高某某(已判刑)来到鹤峰,并出资在鹤峰县**镇成立了“铁皮石斛工作室”,给招揽来的会员进行授课、宣传及收发产品,以此发展更多的会员加入,牟取非法利益。同时,为了取得会员的信任、打消会员的顾虑,高某某、向某某等人还多次组织会员到湖南长沙、新宁进行实地考察、培训,考察期间的车费、生活费、住宿费均由高某某、向某乙、向某丙、向某某等组织、领导者承担。
截止2018年6月,被告人向某某在“**系统”中注册会员账号7个,其中最高级别的账号:41271、会员级别:三星客服、提现金额:511400、所在层级:42、下线层数:87、下线人数(下线账号):26345。因平台中显示的提现金额未扣除相关手续费,对照其绑定平台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显示其实际到账金额为:365996元,即被告人向某某的违法所得金额为3659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银行流水、传销结构图、**系统数据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9)湘082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保靖县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刑终296号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丙、高某某、向某乙、田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4.鹤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系统”后台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推销铁皮石斛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的人员数量直接或间接作为返利依据,以获取高额收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刚
检察官助理:赵 丹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羁押于湖北省鹤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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