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13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住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宾馆。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万州区**酒吧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出租房。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8年8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万州区**酒吧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招待所。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程某某、张某甲、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 月18 日晚,陈某某和杨某乙联系被告人程某某让其安排两名卖淫女上门卖淫,被告人程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向某某,后由被告人向某某安排卖淫女张某乙、熬某某前往重庆市万州区**路**号**栋**室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向某某从中获利260元人民币,被告人程某某获利520元人民币。
2、2020年6月25 日晚,王某某、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让其安排两名卖淫女上门卖淫,被告人杨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后由被告人张某甲安排张某乙、吴某某到万州区**酒店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获利3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获利3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8月19日被告人向某某被抓获,8月20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程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程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程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程某某、张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程某某、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5********,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出租房,联系电话183********,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招待所**室,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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