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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03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永顺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到永顺县**镇**坪“**小吃”店,从该店的通风窗户爬进,盗窃一部手机及一些牛肉干;2019年8月24日凌晨,向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小吃”店盗窃羊杂一份;2019年8月26日凌晨向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正在“**小吃”店盗窃时,被办案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茂俊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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