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修**,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利川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甲在利川市**小区为他人**修房屋时时,了解到该小区部分正在**修的房屋门锁密码设置简单,2019年12月2日至30日,向某甲采用逐户试锁、溜门的方式,先后在该小区盗窃5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日至6日,向某甲试开门锁,先后三次进入被害人尹某某位于**小区**栋**单元**室**修房,盗窃半安装的电热水器一台、全新的照明灯具四盏,后将其中两盏灯具丢弃。
2、2019年12 月14日,向某甲试开门锁,进入被害人段某某位于**小区**栋**单元**室**修房,盗窃全新的电压力锅一个、电饭煲一个、电热水壶一个、炒锅两个、碗二十个、勺子五把、毛巾五条、洗衣液一瓶、洗手液一瓶。
3、2019年12月30日,向某甲趁被害人杨某某位于**小区**栋**单元**室装修房未锁房门,溜进房屋盗窃全新的洗衣机一台。
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器、日常用品等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6090.95元。
案发后,涉案厨具等日常用品、洗衣机、热水器及灯具两盏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赃物洗衣机、热水器、灯具、厨具及作案时穿着的衣物(以上物品均以照片形式固定)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购物票据等、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尹某某、段某某的陈述;4.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利价认定[20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6.小区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涛
检察官助理:甘丽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被羁押在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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