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黔西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窜至黔西县素朴镇江龙村的夏国宗家住处,将夏国宗家圈里喂养的7只公鸡,36只母鸡盗走,之后卖给黔西县钟山镇街上一收鸡男子,得款826元。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夏国宗家被盗的鸡共价值5187元。
2.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窜至黔西县钟山镇银龙村下瓦组赵某某家住处,将赵某某家喂养的12只土鸡及3只火鸭盗走,之后卖给黔西县钟山镇街上一收鸡男子,得款600余元。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黔西县赵某某家被盗的鸡和鸭共价值1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夏某甲、夏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的证言;3.受害人曾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先后两次共窃取他人价值6435元财物的犯罪事实,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占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旭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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