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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住**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来到洞口县城***超市附近,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向某某将被盗摩托车推行约200米后,从家中拿来一把起子和一把车锁,试图搭火骑走,随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频监控及截图照片;8.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9.刑事判决书;10.到案经过;11.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肖靖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光盘贰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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