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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63号 

被告人向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紫云县***街道*******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18日被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8日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社区***路***号**房,在该房间内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台oppo牌手机(价值约700元)、盗得被害人韦某某的一台vivo牌手机(价值约1333元)、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vivo牌手机(价值约300元)后逃离现场。向某某于2020年3月10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11日被刑事拘留,3月12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措施,随后弃保潜逃。

二、2020年4月9日5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去到本市石排镇**村***路***号出租屋伺机作案,向某某先上该出租屋三楼,见被害人郭某某房间未上锁,进入该房内盗得一台魅族牌手机(价值约1200元)、一台华为牌手机(价值约1200元)、一块浪琴牌手表(价值约700元)、现金约600元。得手后,向某某又到二楼,见被害人刘某某房间没上锁,进入该房内盗得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为2693.12元)、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为2882.48元)。得手后,向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石碣镇汽车客运站附近将向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陈某某等证人证言,黄金项链等物证,监控录像,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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