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2********,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境内多次采取撬门或乘通信基站大门忘锁之际盗窃基站内电缆线,盗窃后将被盗电缆线剥皮后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5020元。经北川羌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559元。
1、2019年9月初在永安镇后庄基站、曲山镇凉风垭基站盗窃70型电缆线共计80米;
2、2019年9月底在永昌镇南桥基站盗窃95型电缆线52米;
3、2019年9月底在永昌镇北川中学基站盗窃95型电缆线20米;
4、2019年10月初在永昌镇石泉北街基站、永昌镇龙安街基站盗窃95型电缆线共计35米;
5、2019年10月中旬在永昌镇大包山(飞机场)基站、永昌镇体育中心基站、永昌镇气象站基站盗窃型号150mm型电缆线35米、95mm型电缆线66米;
6、2019年10月下旬在永昌镇超级基站盗窃95型电缆线60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刚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899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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