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潜入乌峰镇甘家湾校场路17号被害人肖某某家,盗窃了二部手机和120余元钱。经鉴定二部手机价值为4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8至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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