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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_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溆浦县**镇**村**组向某某家二楼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盗窃了米某某的一条黄金手链。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811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向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米某某陈述: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

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亮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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